CBAM实施细则主要详述了欧盟对相关申报人需要履行的过渡期报告义务和提交资料的要求,以及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暂行计算方法。在CBAM的过渡阶段,只需报告进口产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而无需实际支付碳关税。过渡期无疑将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与此同时,欧盟相关部门也能够获取到必要信息,以便在2026年正式征收碳关税之前对最终方法进行调整。
根据CBAM法案的规定,目前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为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六个行业相关产品。碳关税计算范畴则包括生产产品所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及部分产品的间接碳排放(即: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
Scope1: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在装置层面的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为二氧化碳。
CBAM纳入的直接排放还包括产生供热和制冷导致的排放,与供热制冷的地点无关,无论生产过程中的供热和制冷是否是由供应商自己厂区内生产的都要计算到直接排放中。例如,其他装置生产的蒸汽输送到水泥厂,在其他装置生产蒸汽产生的排放也属于直接排放。
Scope2:电力消耗产生的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产生的排放。CBAM要求对间接排放进行监控和核算,包括购买的电力以及在装置上生产的电力。
Scope3:使用前体产生的间接排放
前体材料是指用于生产复杂CBAM产品的原材料,且本身也是CBAM产品。由于前体可能由另一个装置生产,因此在确定该装置生产的复杂CBAM产品的内含排放时要考虑前体的内含排放。前体的内含排放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
注:CBAM的涵盖范围与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产品碳足迹(CFP)不同,产品的下游碳排(使用和报废时的排放)不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和CBAM的范围内核算范围,材料在不同地点之间的运输和更上游工序产生的排放也不包括在内。